冶馨隆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米东区大庄子村综合商店,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兴隆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新0109民初2198号
判决日期:2016-11-15
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实际经营者:马翠芳,女,回族,1967年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漠路梁东西四巷3号1栋2号。
原告冶某某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油管理局)、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米东区大庄子村综合商店(以下简称大庄子商店)、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兴隆商店(以下简称兴隆商店)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冶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冶成克、马建梅及委托代理人姜红、被告石油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文明、被告方正公司委托代理人俞存明、被告江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权守昭、被告东方公司委托代理人施东、张惠民、大庄子商店经营者刘霞、兴隆商店经营者马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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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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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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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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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