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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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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周红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秦执字第1117-2号         判决日期:2014-09-28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以下简称二十八所)与被执行人周红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红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本市苜蓿园东街1号51幢305室腾空并返还给二十八所,承担诉讼费用1029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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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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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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