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志成与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农六队、常成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申请判决书
案号:(2014)昌中民一再字第29号
判决日期:2014-09-2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左志成与被上诉人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农六队、常成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原审原告左志成于2012年5月15日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起诉,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呼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后种牛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昌中民一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3)昌中民申字第2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2014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4)昌中民一提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呼图壁车人民法院(2012)呼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昌中民一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6月5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4)呼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宣告后原审原告左志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炳军、王春雨,被上诉人种牛场的委托代理人许忠汉,被上诉人种牛场农六队负责人许其全,被上诉人常成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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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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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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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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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