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申请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43号
判决日期:2017-07-14
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以下简称上海航标处)与被告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旺斯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克韦尔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延期补充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5月19日,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航标处的委托代理人旷世琳、顾健,被告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全忠、吴赶杰,被告罗克韦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的公估人员徐根龙,被告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申请的公估人员郝建生,被告罗克韦尔公司申请的公估人员董健、胡志辉出庭接受各方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