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范吉挺、夏小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浙0604民初3442号
判决日期:2016-11-12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与被告范吉挺、夏小芳、上虞达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金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清、人民陪审员杜新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上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吉挺、夏小芳、达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