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习正、张金葵等与浔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6)赣04行初18号
判决日期:2016-11-11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习正、张金葵诉被告浔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安置一案,本院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第四项,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并继续审理。本案依法继续由审判员刘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忠民、商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习正、张金葵,被告浔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郑德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玮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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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