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补根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杭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110民初5470号
判决日期:2018-07-05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补根(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杭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诉来本院。本院对该案进行诉前登记编立预字号,后因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其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旭阳、汤小东和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杭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傅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申请噪声污染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后原告撤回鉴定申请。2017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鉴定机构退回的案卷材料。本案于2017年11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旭阳、汤小东和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建峰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噪声污染鉴定,因原告拒绝预交鉴定机构要求支付的鉴定项目启动费用,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退回案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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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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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