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祖良、朱善华等与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352号
判决日期:2016-11-08
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祖良、朱善华与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人河公司)、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中止诉讼情形消除后,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恢复本案审理,并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祖良、朱善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西寿,被告巴人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与被告海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朝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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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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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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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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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