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忠成与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903民初1707号
判决日期:2017-07-10
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忠成与被告许宝民、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忠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新,被告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祖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明、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莫烈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严忠成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宝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