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电机(广州)有限公司与佛山先导精机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0112执278号
判决日期:2017-07-10
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日立电梯电机(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先导精机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佛山先导精机有限公司应向日立电梯电机(广州)有限公司退还费用101666.67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根据日立电梯电机(广州)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2017)粤0112执278号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另,被执行人佛山先导精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履行50000元,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表示不能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