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武民初字第00470号
判决日期:2014-09-17
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常德设计院)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上海同异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常立民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院裁定。被告在依法延长的举证期内提起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吕舒、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树升和许友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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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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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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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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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