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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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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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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童晓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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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未令与赵科、余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浙0102民初2664号         判决日期:2016-11-04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未令诉被告赵科、余静、赵强、钱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未令于2016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终止案涉抵押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5月15日至四被告履行全部债务时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原告对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46幢4单元302、402室的房产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因催讨本案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四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6年5月15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6%的标准计付利息至2016年8月29日止,并自2016年8月29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赵强、钱慧清下落不明,故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未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被告赵科(兼被告余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强、钱慧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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