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贾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渝04民终631号
判决日期:2017-07-07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市鸿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贾某、贾高林、彭先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蒲光华、冉秀珍,原审被告董纯勇、重庆百事达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对上诉人鸿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超,被上诉人张某、贾某、贾高林、彭先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以及被上诉人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原审被告董纯勇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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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