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德雨诉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内蒙古大唐国际海勃湾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内03民初29号
判决日期:2016-11-02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16年10月28日,本院收到蔡德雨诉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内蒙古大唐国际海勃湾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蔡德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乌海市海勃湾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原告蔡德雨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果园补偿费用和鱼塘补偿费用合计3029.8411万元。2.内蒙古大唐国际海勃湾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在上述补偿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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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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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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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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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