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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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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与马永君危险驾驶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18辽0311执18号         判决日期:2018-06-28         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马永君危险驾驶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1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永君应自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马永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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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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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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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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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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