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巍、沈虹与白城市洮北区洮北烟叶专业合作社、吉林省烟草公司白城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吉0802民初46号
判决日期:2016-11-01
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巍、沈虹与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洮北烟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烟叶合作社)、吉林省烟草公司白城市公司(以下简称白城烟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被告烟叶合作社不服,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白民三终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71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巍、被告烟叶合作社委托诉玖代理人刘全宝,被告白城烟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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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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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