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兴军与被上诉人邹城市隆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尊御经贸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众星摩托有限公司、临沂启阳化工有限公司、江阴盛达电机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郑民三终字第74号
判决日期:2014-09-15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兴军因与被上诉人邹城市隆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尊御经贸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众星摩托有限公司、临沂启阳化工有限公司、江阴盛达电机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兴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清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邹城市隆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尊御经贸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众星摩托有限公司、临沂启阳化工有限公司、江阴盛达电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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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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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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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