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龙与甘肃泰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薛新民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武中民终字第321号
判决日期:2014-09-11
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泰康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康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婵娟、被上诉人李生龙、原审被告薛新民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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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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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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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