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彬等人贪污、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川34刑终94号
判决日期:2017-07-03
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审理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元彬、廖正福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刁尚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川342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刁尚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提讯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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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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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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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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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