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辉彦、谌志群与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常德职院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湘07民终1293号
判决日期:2016-10-28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常德职院)因与被上诉人蔡辉彦、谌志群及原审被告常德职院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后勤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德职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文、万炜玮,被上诉人蔡辉彦、谌志群及其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后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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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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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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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