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尹某、王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甘1223民初605号
判决日期:2017-06-29
法院:宕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尹某、王某、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尹某、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5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959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保单号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可供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尹某名下位于陇南市武都区长江大道龙吟水郡3幢502室124.22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已作为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30万元的抵押);被申请人尹某享有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31.99万元、享有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13万元;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宕昌县交通局经济往来中,宕昌县交通局尚未支付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该笔款是尹某挂靠公司应支付给尹某的工程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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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