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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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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光泽诉被告通辽市水务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6)内0526行初47号         判决日期:2016-10-25         法院: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光泽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6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通行终字第82号裁定,撤销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6号裁定,指令由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韩宝丽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通知韩宝丽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光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勇、李雪莲,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委托代理人李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韩宝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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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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