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奎、初朝阳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苏08刑终88号
判决日期:2016-10-24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奎、初朝阳犯销售假药罪,原审被告人时岩、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原审被告人杜某甲、付某、唐某犯生产假药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3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奎、时岩、初朝阳、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奎、初朝阳、时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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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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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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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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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