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王长青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10刑终75号
判决日期:2016-10-20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军、王长青、殷某、封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扬开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军、王长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艳茹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赵军及其辩护人陈文卫、秦月,上诉人王长青及其辩护人史荣斌以及原审被告人殷某、封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赵军的辩护人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调取证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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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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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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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