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沪生
联系方式:010-85306017
注册时间:2011-11-17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一区)1号楼8层801室(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生产业区亦庄组团)
简介:
许可项目:音像制品出版;网络出版物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影发行;演出经纪;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制作;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互联网游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剧本娱乐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园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平面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动漫游戏开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专业设计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电影摄制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音响设备销售;乐器零售;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龚敏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7民初2477号         判决日期:2018-06-21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数字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影国际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影影视公司)、龚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法官吕文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尚云、周丽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数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悟江、畅晓姣,被告科影影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亚、张梅,被告龚敏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