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敏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海盐秦核工程吊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连民终字第02713号
判决日期:2015-12-18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二三公司东方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生敏、原审被告海盐秦核工程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核吊装公司)、沈平、固镇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运输公司)、颜士恒、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海盐支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核电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秦山机械厂(中核二三公司秦山机械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核二三公司东方工程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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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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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