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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文波
联系方式:0574-87915903
注册时间:2009-07-07
公司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天玺花园67号(自主申报)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通信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除爆破)、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房屋维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建筑工程缺陷分析咨询、加固补强;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咨询;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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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伟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李吉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浙0225民初3485号         判决日期:2016-10-18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中伟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公司)与被告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公司)、李吉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庆丰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7805元;2.被告李吉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庆丰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亦无法查知其下落,本院于2016年7月4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庆丰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庆丰公司、李吉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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