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伟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李吉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浙0225民初3485号
判决日期:2016-10-18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中伟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公司)与被告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公司)、李吉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庆丰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7805元;2.被告李吉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庆丰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亦无法查知其下落,本院于2016年7月4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庆丰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庆丰公司、李吉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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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