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宾市泓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川1502民初4397号
判决日期:2016-10-17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宾市泓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博公司)与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下简称家和超市宜宾分公司)、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家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泓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本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华、郭芳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和超市宜宾分公司、自贡家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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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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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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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