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国军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9005民初69号
判决日期:2018-06-15
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国军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书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谦稳、彭先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鄂90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程国军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本院判决,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鄂96民终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均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郭小丽、胡绪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国军,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忠斌、周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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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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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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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