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亮与潮州市枫溪区老城区改造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粤5191执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6-10-12
法院: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蔡文亮与潮州市枫溪区老城区改造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9日、2月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潮州市枫溪区老城区改造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潮州市枫溪区瓷兴路瓷苑小区第5幢701号房交付申请执行人蔡文亮使用,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生的费用有被执行人承担,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自2002年9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2015年10月20日判决生效,30日履行期限至2015年11月19日)止按房款160937.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人民币138094.5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代垫受理费人民币315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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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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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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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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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