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地质矿产勘查设计院与王振民、高向军、张庆洲、赵丽云、西乌珠穆沁旗霍白铁路运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内2526执第19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6-10-13
法院: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民一终字第632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霍白铁路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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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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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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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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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