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珍、朱珠与沈厚康、张玉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金民初字第01770号
判决日期:2015-12-14
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素珍、朱珠诉被告沈厚康、被告张玉林、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张艳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珠法定代理人朱贵香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长荣、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育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厚康、被告张玉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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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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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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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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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