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来宝与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绍虞民初字第2064号
判决日期:2015-12-14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来宝与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保越城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伤后护理时间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12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李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来宝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泉明、被告安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越城支公司经本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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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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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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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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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