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守国与湖北鄂西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鄂0581民初401号
判决日期:2018-06-14
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守国与被告湖北鄂西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建国、被告周伶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鄂05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被告湖北鄂西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鄂05民终352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守国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