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盛轩拍卖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川0191民初7431号
判决日期:2017-06-23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