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与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沈和执字第3146号
判决日期:2017-06-24
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药品货款10072.9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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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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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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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