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小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号:(2017)浙0122执3651号
判决日期:2018-06-14
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小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郑小平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郑小平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已司法拘留。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郑小平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71万元。根据本院(2017)浙012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垫付款249695元及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2.5元、执行费364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郑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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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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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