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4)三行初字第20号
判决日期:2014-08-15
法院:三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石器公司)诉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绵阳市发改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行管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副本,2014年6月26日被告绵阳市发改委提供了相关证据、依据。2014年7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旧石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光明及委托代理人邓露,被告绵阳市发改委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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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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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