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江永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案号:(2015)来中法赔字第3号
判决日期:2015-12-0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江永军因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亡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金秀县公安局)赔偿一案,不服金秀县公安局金公刑赔字(2014)01号刑事赔偿决定及来宾市公安局来公赔复字(2014)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质证会进行了审理,赔偿请求人江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建明,赔偿义务机关金秀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盘小君、高全参加了质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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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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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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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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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