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爱与洪洞县水利局、洪洞县万安镇普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晋1024民初2453号
判决日期:2017-06-22
法院:洪洞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喜爱与被告洪洞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洪洞县万安镇普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普安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喜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俊、张革明、被告水利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安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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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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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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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