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军与李芝宝、连云港泰格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703民初1796号
判决日期:2016-09-30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英军诉被告李芝宝、连云港泰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公司)、连云港海通金陵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连云支公司)、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祖名公司)、张建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2016年8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除被告泰格公司没有参加第一次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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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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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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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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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