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晋中市人民政府撤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晋11行初12号
判决日期:2018-06-12
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撤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2月5日向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同年5月10日、6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某,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晋中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未出庭应诉,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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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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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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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