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姜俊奎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406财保51号
判决日期:2018-06-12
法院: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姜俊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姜俊奎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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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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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