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申请保全张庚生、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黔2601财保71号
判决日期:2017-06-21
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6年5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5月13日,申请人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18万元。2017年5月12日该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拒绝还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庚生名下位于凯里市清江路35号*栋*单元*号81.45㎡房屋及其名下车牌号为贵HD***3号斯柯达小型轿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张庚生的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在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人作为依法登记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不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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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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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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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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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