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记珠宝有限公司与王平、许凤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宣执字第01711号
判决日期:2015-12-04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头记珠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平、许凤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王平、许凤萍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头记珠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平、许凤萍按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给付赔偿款28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04元。因被执行人王平、许凤萍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平银行存款19445.9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某房屋。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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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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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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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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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