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吴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丽庆刑初字第86号
判决日期:2014-08-06
法院:庆元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4)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培、检察员陈锦峰、代理检察员傅施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黎某及第一、二、三、四、五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本案报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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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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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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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