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银美与张家港市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582民初4818号
判决日期:2017-06-20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银美诉被告张家港市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物业公司)、张家港市江南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线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银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楼及被告江南线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国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隆物业公司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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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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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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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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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