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峨眉民初字第2254号
判决日期:2015-12-03
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能源公司”)、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硅业公司”)诉被告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气峨半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气集团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东气集团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因二原告各自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应独立,不属必要共同诉讼,故本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分案。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2015年12月3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亚洲硅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洪,被告东气峨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伟康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