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田黄镇人民政府与邹城市通运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0883民初3773号
判决日期:2017-06-19
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城市田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召亭、邹城市通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邹城市通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宁公司)、时秀光、邹城市运输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济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前,原告邹城市田黄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召亭、时秀光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孙玉强申请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通知追加孙玉强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邹城市田黄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民、骆树启、被告邹城市通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宗岗、被告人保济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鲁、被告邹城市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被告永安保险济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伟、被告孙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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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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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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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