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录翠与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陕0113执2175号
判决日期:2016-09-23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录翠与被执行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雁劳仲案字(2015)94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案款35390.36元。其中执行案款34473.36元及执行费917元。现本院将案款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赵录翠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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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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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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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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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9-23